保障方案
I.投保方案
租赁合同编号 | 027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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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 大方共享有效租期内指定驾驶员 |
保险人 | 武汉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承保商 |
指定驾驶人 | 张三 (身份证号4201xxxxxxxxxxxxx19) |
被保险区域 | 全国范围(可跨区域赔付) |
赔偿限额 | 三者100万 车损: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 车上人员:15万 盗抢:车辆实际价值的80% |
租用车辆 | 车牌号鄂A1****5 发动机号xxxxxx |
保险责任 |
1.租赁车辆损失: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所租赁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对于租赁期间发生的租赁机动车辆的直接损毁由保险赔付。 2.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所租赁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保险赔付。 3.车上人员伤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所租赁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租用机动车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由保险赔付。 4.盗抢: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所租赁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由保险赔付。 |
免赔额 |
1.非盗抢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 2.盗抢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20%。 |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 |
争议处理方式 |
当车主和租客之间发生纠纷时,平台首先按照平台规则进行调解。 当纠纷调解无效时,车主和租客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
备注 | 保障期内发生任何损失后,需拍摄第一现场照片,并在24小时内通知大方共享租车平台,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
(1)所有在大方共享租车注册的车辆在任何租用期内都会受到车主自身保险和大方共享租车保险合伙伙伴的保险保护,保险范围包括相关车辆的车损,盗抢、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及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而这些保护要以大方共享租车的质量监控和其他在会员注册和预订过程中由大方共享租车执行的审查为基础。大方共享租车将与保险合作伙伴共同维持保险的运作。
(2)由大方共享租车安排的保险条款是在不损害或影响车主或租客的现有保险的基础上设置的。不过,我们建议所有会员与向已投保的保险公司证实这一点。车辆在整个租用期内都受到由车主的自主保险和大方共享租车的保险合作伙伴安排的保险的共同保护。
(3)租客有责任支付平台保障费。
(4)建议会员应仔细阅读车主自有保单和大方共享租车保险合作伙伴保单内的全部条款。
(5)在保险赔付之前,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因为如果会员没有满足这些条件,相应保险公司可能无法向会员赔付,所以会员应检查自己是否能够满足这些条件。
II.保险责任
一、基本险
(一)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的租赁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含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二)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单载明的所租赁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对于依法或依租赁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的,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财产损失,包括:
(1)所租赁机动车辆的直接损毁;
(2)所租赁机动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且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3)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
2、人身伤亡,包括:
(1)第三者人身伤亡;
(2)车上人员人身伤亡;
(三)具体险种介绍
1、三者险
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指定驾驶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使用租用的机动车时,由于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
免赔额及免赔率:免赔额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2、车损险
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指定驾驶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使用租用的机动车时,由于过失造成租用机动车损坏、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损失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免赔额及免赔率:免赔额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3、车上人员险
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租用机动车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1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万元。
免赔额及免赔率:免赔额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4、盗抢险
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指定驾驶人使用租用机动车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租用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租用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并被查获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租用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限额:车辆实际价值的80%(相当于存在绝对免赔率20%)
免赔额及免赔率:此类事故存在绝对免赔。免赔额为15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购买不计免赔亦不可豁免。
二、不计免赔服务
1、不计免赔服务范围:不计免赔服务是基本保险的补充,购买不计免赔服务后,您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只购买基本险情况下,您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事故损失的1500元以下部分),即您无需承担各险种对应的免赔额或免赔率(绝对免赔险种即盗抢险除外)。
2、服务细则
(1)不计免赔价格:50元/天。不足1天按1天计算,超时4小时内不另计费;租期超过7天按7天计费(无论租期多长,最多收取7天费用)。
(2)租客只可以在下订单时购买不计免赔服务。订单生成后,续租时、订单未完成时均不可添加购买不计免赔服务。
3、操作流程
(1)取车时和还车时务必对车辆全部车身外观拍照或录像,保证照片或视频清晰,能确认车身情况;
(2)租赁期间发生事故,需第一时间通知大方平台(大方平台报案电话 400-666-8818 ),然后在平台客服人员的指引下拍摄现场照片并拨打报警电话;
(3)购买了不计免赔服务的订单,还车时发现车辆新损伤,需向大方平台提供索赔相关材料(取车时车辆全部车身外观照片及车身受损部位清晰照片,具体以平台工作人员告知的保险公司要求材料为准)即可享受不计免赔服务;
(4)购买了不计免赔服务的订单,还车时发现车辆新损伤,如无法提供理赔材料(能反映事故损失的取车照片、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失照片等)则不享受不计免赔服务,且大方平台将根据事故情况收取一定的维修费用。
保险责任具体范围如下:
类别 | 范围责任 | 保险承担 | 租客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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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所租赁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所租赁机动车辆的直接损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和三者人身伤亡、车上人员人身伤亡。 |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扣除免赔额, 租期内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其中包括:三者责任限额1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限额15万;车损责任限额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盗抢责任限额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80%。 2.免赔:(1)非盗抢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2)盗抢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20%。 |
1.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保险公司免赔部分:(1)非盗抢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2)盗抢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20% |
不计免赔服务 | 不计免赔服务是基本保险的补充 |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扣除免赔额, 租期内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其中包括:三者责任限额1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限额15万;车损责任限额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盗抢责任限额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80%。 |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及保险除外责任和绝对免赔额。 |
III.除外责任
(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发生所租赁机动车全车盗抢的,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3.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所租赁机动车或者遗弃所租赁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本人驾驶;
4.所租赁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驾驶的所租赁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所租赁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二)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3.租用机动车发生爆炸、自燃、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火灾;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5.自然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等。
(三)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驾驶所租赁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所租赁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
3.所租赁机动车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4.所租赁机动车的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的丢失,新增设备的损失,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5.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6.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7.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租赁机动车所有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8.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9.车轮单独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10.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用部分;
11.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12.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下列损失不区分是否购买不计免赔,保险人不予赔付或绝对免赔。
1. 换驾,不予赔付;
2. 轮胎轮毂单独受损,不予赔付;
3. 加装件(含车膜等),不予赔付;
4. 玻璃损失:倒车镜单独受损,不予赔付;
5. 停放受损,绝对免赔30%;
6. 三者逃逸,无第三方绝对免赔30%;
7. 同一部件有旧伤的,按扣除旧伤后的损失金额赔付。